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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告|严惩药械商业贿赂!
发布时间:2024-03-12 16:07:05 浏览次数:

   药械企业商业贿赂行为越来越无处遁形。

 

  四大商业贿赂行为被点名

  咨询费、讲课费、学术会议…

  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中指出,根据治理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本指引所称财物包括金钱及金钱等价物(包括有价证券、银行票据、电子红包、礼品卡、购物卡以及可折抵消费的各类票券等)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类实物。

  财物给付方式包括直接给付,也包括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通过报销费用等方式进行给付。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其他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免费会员服务、贵重物品的无偿使用权等。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根据治理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法律禁止的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假借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回扣的行为。

  (二)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的不法行为。

  (三)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违规购买药品、医用耗材用量信息的行为。

  (四)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安排、组织娱乐性活动或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2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经营者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指引》中也重申了多种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行为惩处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贿赂他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证照。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医疗行贿从重处罚

  “隐形 ”贿赂被揪出

  去年以来,假借讲课费等各种隐匿性较强的手段进行利益输送的违法违规行为,成为监管重点之一。

  去年4月,中纪委在一则题为《披着“合法外衣”的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的动画中,揭露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受礼品礼金,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医药耗材招标的行为。

  2024开年以来,全国各地诸多医院组织学习了《关于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的工作提示》。

  此外,已有多省市公开举报电话,征集医药领域涉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线索。在新一轮线索征集中,医药企业多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成为关注重点,其中包括假借“咨询费”“讲课费”“临床观察费”“新药推广费”“处方费”“开单提成费”等各种形式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整体来看,对于医药公司商业贿赂的纠察力度还在加大,并深入关注隐形贿赂问题,监管“颗粒度”细化。

  当前,对于行贿行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均明显加大。

  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中,修正案共计七处修改,其中四条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三条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医疗领域行贿被列入从重处罚情形。

  伴随医药反腐力度的加大,药械企业及从业者合规经营要求快速提升,同时也有助于企业良性竞争与健康发展。医药行业的新风正缓缓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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