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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机的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9-23 10:43:10 浏览次数:

         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B超机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要取得沧州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对B超机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三、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现有B超操作人员分别由卫生局和计生局进行登记造册,报市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备案。对B超机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上报。

        四、B超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

        五、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者开展B超诊断业务,必须

        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职业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B超检查业务,必须在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之内,超出范围的纳入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

        六、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七、除B超检查外,利用其它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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